因为对于提供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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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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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于提供商的责任

Post by roseline371274 »

关于数字平台作用的第二个相关问题涉及其所有者的责任监管,正如巴西尼多次强调的那样,这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律体系承认的对网络个人权利的唯一、具体的保护形式。
在欧洲方面,有必要考虑到参考框架的过时性,,其规定可以追溯到2000年,并且面对远非其当前面貌的服务提供商,该规定确立了普遍的责任豁免和禁止,要求成员国规定平台有义务监控所插入的内容,并积极寻找能够表明存在非法活动的事实。与这个至今未变的框架相比,数字现实的变革已经介入,平台发挥着越来越积极的作用,而法学和立法者的选择最终将对内容的更多控制权和自由裁量权委托给提供商。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巴西尼所说的“过度责任化的倾向”(第 306 页)及其相关的“权利执行的私有化”(第 341 页),对此,作者认为,必须承认公共干预的一定作用,以避免在保护自由方面出现“倒退”(第 424 页)。

4.研究的最后一部分致力于讨论一个非常广泛而复杂的主题,该主题源于 科威特号码数据 协调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的需要。这涉及到对思想表达自由的限制这一广泛问题,其根源在于保护可能与这种自由相冲突的商品的需要(第五章)。
所选择的分析范围仅限于那些本质上与言论自由相冲突的权利,并且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和传播,这些权利遭遇了更多冲突。 具体来说,选取了两个案例研究:隐私权和版权。
这一选择凸显了欧洲法律体系的一个特点,即关注对互联网上其他权利的保护,首先是隐私权和相关的被遗忘权,而往往将言论自由的保护放在第二位,而事实证明,由于与其他权利的平衡活动,这种保护具有隐性。
因此,案例的分析使我们再次反思讨论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值得回顾的事实是,在数字世界中,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越来越多地留给了服务提供商。欧洲法官对这一问题所持态度的第一个典型例子是如今广为人知的2014 年谷歌西班牙案。该裁决承认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从其姓名开始删除搜索结果的索引,但这仅代表了卢森堡法官近年来采取的行动的开始,该行动旨在承认网络平台在利益和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之间取得平衡,尽管存在现行的责任制度。作者强调的建立“私人审查”制度(第 342 页)的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并且会导致以这种方式不加区分地限制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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