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为,欧盟在履行合作义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协调各国对联合国大会认定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事件作出的反应(ES-11/1号决议)。此外,欧盟的限制措施政策旨在扩大联盟范围以外的合作,促进(通常是成功地)候选国和其他国家与欧盟措施保持一致(准则第 22 号)。欧盟在这种情况下所发挥的作用将证明国际法体系即使在因常任理事国否决而导致安理会陷入僵局的情况下也能发挥作用。
反措施制裁
然而,大多数欧盟限制措施不属于合作义务的范围,因为它们违反了其他国际规则:例如冻结俄罗斯中央银行的外汇储备。为了证明这种制裁的正当性,经常使用反措施的概念:通常是非法行为,但如果是为了回应另一个国家的违法行为并促使其遵守义务而实施,则是允许的。众所周知,反措施是遭受违法行为损害的国家可采用的一种工具;受害国以外的第三国采取反措施的可能性反而存在争议(参见Ronzitti、Ruys、Hofer和O'Connell的一些贡献)。尽管二十多年前通过的CDI条款草案并未就此问题表明立场(第54条),但近年来在制裁领域的国家实践表明,第三国广泛使用了反措施。也正是出于这个原因,国际法学会于2005年通过决议,赞成采取不涉及使用武力的反措施,以应对“公认 佐治亚州数字数据 的严重违反普遍义务的行为”(第5条)。
欧盟对俄罗斯采取的限制措施是对俄罗斯严重违反“普遍适用的规范” ——禁止使用武力——的反应。欧盟的对外行动可以通过限制措施,促进巩固27个国家(加上候选国和结盟的第三国)的实践,并鼓励形成第三国针对违反普遍义务的行为采取反措施的习惯规范。然而,要做到这一点,这种做法必须伴随着遵守现有义务(法律确信)的信念:希望未来欧盟能够明确其对实施制裁权力的国际法法律基础的立场。
对限制措施的司法审查
最近,对采取单方面强制性措施的批评还涉及定向制裁对受制裁者人权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往往无限期地受到受制裁者不属于的国家的当局的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在这方面,欧盟法理学在保护受制裁影响的个人权利方面比其他法理学更先进,并且与其他制裁制度(众所周知的联合国制裁制度)相比,欧盟法理学已经巩固了自身地位,而联合国制裁制度在这方面更为欠缺(有关卡迪事件的摘要,请参见此处。
欧盟对俄罗斯的限制措施恰恰符合这一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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