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棘手的问题,长期以来国际法学者、国家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此存在分歧,可以追溯到《塔林手册》专家的交流(见2013 年版对规则 38 的评论,第 4-5 段)。我是很早就加入讨论的人之一,我在 2015 年就指出,严格适用条约解释规则导致的结论是,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对象”一词的含义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变,包括计算机数据(第 65-80 页)。其他人不同意:例如,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Ori Pomson 拒绝了这种演变解释,并认为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对象”一词基本上是指“物质的东西”(第 368-373 页)。
纵观迄今为止各国所表达的观点,可以发现已出现了三大思想流派或一般做法:
原旨主义方法:这种观点重视对“物体”一词的理解,就像 20 世纪 70 年代起草《第一附加议定书》时一样。根据这种观点,物体必须是可见和有形的。因此,民用计算机数据(例如税务数据库)不属于民用物体,因此 柬埔寨 WhatsApp 号码 不在相关敌对行为规则的保护范围内。赞同这种方法的国家包括丹麦、智利和以色列。
进化方法:包括哥斯达黎加、芬兰、德国、挪威和罗马尼亚在内的其他国家认为所有民用数据都应作为民用物体受到保护。这意味着数据符合国际人道法规定的物体的条件。这一点有时被明确提出:例如,哥斯达黎加表示“赞同民用数据构成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民用物体的观点”(第 50 段)。这种方法可以说是“进化的”,因为它审视了数据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的作用,并通过这种当代视角解释了国际人道法规定的“物体”概念。
混合方法:最后,还有第三种混合类别,目前由一个国家组成。这个国家就是法国,该国在国家立场上认为“内容数据”(“des données de contenu”)受区分原则保护,其他类型的数据(如代码或元数据)是否正式符合对象资格则暂不考虑(参见第 15-16 页)。根据这种方法,民用内容数据(如税务数据)与其他类型的民用对象一样受到保护,以免受到攻击。
总体而言,这些广泛的观点表明,数据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受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这一问题目前仍未得到解决(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网络法工具包中的此页面,其中还包含许多相关国家立场文件的摘录)。无论如何,至少根据方法 (2) 和 (3),乌克兰军事情报部门瞄准的数据集符合受保护的民用物体的条件。根据现有事实,销毁这些数据集将构成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无论如何,我倾向于同意这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