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这一结论似乎与案件的框架本身密切相关:如果事实上,在之前的Suresh,艺术。 377 ,而不管这些行为是否能够代表身份的表达维度,在正在审查的决定中,对第 377 条与艺术的兼容性的判断。印度宪法第 14 和 15 条(平等和非歧视)、第 19 条(言论自由)和第 21 条(个人自由和自治)的规定是建立在更广泛和更全面的参数基础上的,由尊严、平等、团结和承认交织而成。
通过提及尊严,法院可以超越被压制行为的实际层面(见 CJ 上文第 81 段),认识到将其定为犯罪不仅加强了对 LGBT+ 群体的污名,而且通过真正压制所涉及的身份,决定了其在民事上的缺失(见 Chandrachud 上文第 149 段):“不以最充分的意义承认和通过法定刑罚条款拒绝表达选择 [...] 是当前争议的核心问题”(CJ 上文第 9 段;另见 Chandrachud 上文第 4 和 24 段。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变革宪政主义理论框架内(同上,第 95 段及后续段落),身份承认 沙特阿拉伯号码数据 与宪法合法性(第 84 段)之间的联系颇为有趣:宪法不断适应历史社会动态,也首先要通过身份承认,因此也要通过法院对权利目录的解读及其逐步实现。此外,只有结合印度经验的历史文化特点以及宪法与这些特点的关系,才能充分理解变革宪政主义
的理论,其目标是将一个按等级排列的阶级社会转变为一个自由、独立和平等的个人社会(参见上文 Chandrachud 案,第 138 段):同时,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这些特点不能不对宪法解释的范围和路径的界定产生影响,而这必须受到“参与感”和“宪法道德感”的启发(上文 CJ 案第 95 和 184 段。 消除 LGBT+ 人群人格自由发展的障碍(个人的“全面发展”是“尊严的本质”,CJ 上文第 132 段),例如
377——因此构成了识别所涉及主体身份的法律文书,同时有助于改变印度社会和法律经验。因此,通过释放能力来保证尊严的有效性,是与促进平等的其他传统手段(如积极的政策和平权行动,见同上,第 123 段)相联系的,是法院与政治进程之间的协同作用的结果(见同上,第 116 和 119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