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认为,在家庭关系中,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尊重尤为重要,尤其是在对儿童个人身份构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亲子关系中,包括当父母关系事实上存在,并且在与孩子没有生物学或法律关系的人的日常生活实践中得到巩固时。
法官认为,这就需要确保儿童与“他人之间的情感和家庭纽带(即使不是生物学上的)的永久性”,并在法律上予以承认,“以便为建立他们的个人身份提供确定性”,正如欧洲法院所确立的那样,宪法法院承认在这一点上存在着“强有力的和谐”。
宪法法院认为,宪法与超国家参数的融合毫无疑问地表明,“一(在初审案件中,已 肯尼亚号码数据 经照顾了将近六年),由一对父亲夫妇共同决定把他带到这个世界,其利益在于获得法律上对这种纽带的承认,事实上,这种纽带已经将他与这对夫妇的双方成员联系在一起,这显然不会对孩子和代孕母亲之间的任何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在判决书第14号中。 33 法院补充说,宪法第 30 条排除了两个人成为父母的权利,从而防止逃避对孩子以及对他们想要并将他们带到这个世界的人承担照顾、抚养和教育义务的责任。
这样,在第32句和第33句的理由交织在一起时,就强调了孩子所建立的父母和家庭纽带是其身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夫妻的性取向本身并不影响承担父母责任的适合性。
因此,法律问题仅仅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产生的,“以便[两位父亲]被授予对未成年人利益起作用的一系列职责的合法所有权,法律制度认为这些职责与行使父母责任密不可分”,因为“不能认为承认与唯一‘亲生’父母的孝道关系就满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就像在产生原判的案件中发生的那样”。
在判决书中33、法院还深入探讨了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专制”原则的问题,即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必须与所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平衡,并遵循比例标准。
宪法法院在两位父亲的案件中做出的权衡所产生的“平衡点”,完全源自欧洲人权法院的综合判例,被认为符合“意大利宪法在这个问题上确立的一套原则”。
一方面,它承认国家可以通过阻止外国民事行为或司法条款的转录来阻止代孕行为,因为代孕被认为有损他人尊严,而这些条款承认自孩子出生起有意父母的父亲或母亲地位——这样,联合民事部门制定的法律原则就得到了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