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这一问题理由充分,并且在论证其有效性时,宪法法院重点关注了各个方面。与此同时,姓氏权利在与个人身份的关系中不断演变,将收养人的姓氏自动置于被收养人姓氏之前,特别是在成年人收养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同意具有重要意义。对这些方面的解读不能忽视姓氏与收养关系的分析,特别是姓氏与成年人收养关系的分析。
法院认为该艺术违宪。 《民法典》第 299 条第 1 款规定,,在姓名权发展之前,将自动沿用养父母姓氏的规定从制度中删除,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被赋予一个与其他成员相同的姓氏,以证明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姓氏权是个人享有的权利,既尊重个人的社会群体,也尊重社区,无论是出生时赋予的,还是后来通过收养而添加的。人们不能不考虑法院对姓氏权利的解释的分量,特别是在第 14 号判决中。 131/2022 似乎已经停止了这个问题(有关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博客中的 C. Favilli – F. Azzarri;MC Amoroso – E. Pierazzi;M. Picchi;F. Covino;C. Masciotta,以及对C. Ingenito 的引用也是允许的。
与此相应,该咨询委员会关注的是与姓氏相关的艺术方面的 保加利亚号码数据 个人身份权利。 2 成本。(更多信息请参阅C. Ingenito)。事实上,该条可以作为衔接姓氏与家庭关系的一条桥梁规则,因为正是有了它,作为身份象征的姓氏权才被纳入了《民法总则》所规定的人格权之中。 2 维护和保护。不仅如此,还从艺术出发。 2 成本。可以认为姓氏是个人身份的手段,同时也是家庭身份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不可否认的是,不仅在规范层面,而且在社会层面,名字都是个人属于特定家庭群体的标志,因为“如果人是法律体系的基本价值,那么在社会形态中,家庭也具有不可剥夺的特权作用”(P.Perlingieri,页380。
从句子 n 开始。 1994 年第 13 号法律中,法院承认姓氏与身份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以至于在法律考虑 5.1 和 5.2 中确认,姓氏与身份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联系:“在构成人类不可撤销遗产的权利中,艺术。”宪法第2条也承认并保障个人身份权......因此,个人身份本身就是一种利益,与主体的个人和社会条件、优点和缺点无关,因此每个人都被认为有权保持自己的个性......在众多特征中,表征个人身份的第一个也是最直接的要素显然是姓名——单独陈述为一种利益,是以下艺术中自主权利的对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