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还强调,以色列政策和做法的非法性体现在对巴勒斯坦人民的系统性歧视,包括剥夺自然资源和阻碍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权利。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3条要求各国“谴责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并承诺防止、禁止和消除这种行为”。在此背景下,国际法院提到“种族隔离”一词(第 225 段)专门针对介入诉讼的一些第三方所提出的论点,他们以这种方式限定以色列的行为。但是,,并未探讨将此类做法定性为种族隔离而非单纯的种族隔离所必需的具体要求的满足情况。
根据这些裁定,国际法院正式确定了对以色列和其他相关方的法律后果。该条约规定以色列有义务尽快停止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一切非法活动,并赔偿损失。赔偿包括归还1967年占领开始以来从个人或法人没收的土地和不动产,以及从巴勒斯坦人和巴勒斯坦机构窃取的文化财产和资源,包括档案和文件。它还呼吁所有定居者撤离现有定居点,拆除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的部分隔离墙,并恢复占领期间流离失所的巴勒斯坦人的返回权,允许他们返回原来的居住地。
国际法院意见的一个重要方面涉及对加沙地带的态度。尽管以色列于 阿根廷号码数据 2005年撤军并拆除了加沙定居点,但国际法院仍将其咨询意见扩大到包括加沙在内的整个地区。为了证明这一纳入的合理性,国际法院借鉴了1907年《海牙章程》第42条确立的传统占领条件和国际法院自身的判例,例如在“人质案”和“刚果诉乌干达案”中,审查了交战占领法在2005年之后是否也适用于加沙。”。法院得出结论,以色列仍然对加沙行使重大权力,包括控制陆地、海上和空中边界、限制人员和货物流动、征税和控制缓冲区,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情况相当于事实上的占领,即使在 2023 年 10 月 7 日之后仍会继续存在,从而使加沙完全成为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的一部分,而巴勒斯坦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正在寻求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