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lješa Grušić 博士出版了一本新书《英国外交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该书全面阐述了英国行政权力对外行使引起的侵权索赔的国际私法方面。这是一本出色的书——细致入微、博学多识,读起来也是一种乐趣。
本书探讨了与管辖权、法律选择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有关的棘手问题。本书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对国家行为理论(外国国家行为“FAOS”和皇家国家行为)的分析,解析了数十年的判例法、混乱的规则和不断变化的理论基础。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国际私法是否有助于我们理解 FAOS 的性质。多年来,有许多司法投诉称该原则令人困惑且难以捉摸。加拿大最高法院法官阿贝拉 (Abella) 称其为“英国法律中被称为‘国家行为’的原则、限制和例 保加利亚 WhatsApp 号码 外的笨拙集合”(Nevsun Resources v Araya [2020] 1 SCR 166,[29])。它很混乱,有点疯狂。国际私法能发挥驯服作用吗?
正如 Rishi Gulati 在其优秀著作《获取司法公正和国际组织》 (剑桥大学出版社 2022 年出版)中所说,国际私法“很有可能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之间发挥协调作用,并有助于适当分配监管权力”(第 168 页)。
Annelise Riles 解释说,私营 IL 接受“监管多元化”。其目的不是“定义一套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而是“定义在什么情况下,特定纠纷或问题应受某个监管机构的管辖”(A Riles,《管理监管套利:法律冲突方法》(2014 年)第 47 期康奈尔国际法杂志第 63 期,第 89 页)。
亚历克斯·米尔斯 (Alex Mills) 指出,私人国际法也涉及“应如何实现监管权力的有序化”这一规范性问题(A Mills,《公私国际法的融合:国际私法宪法秩序中的正义、多元主义和辅助性》 (剑桥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第 22-23 页)。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
概述粮农组织 (FAOS) 原则。
思考一下我们如何能够根据其基本原理来驯服这一理论。
考虑一下我们如何通过参考规则类型来驯服学说。
分享对潜在荒野地点的看法——公共政策例外。
什么是 FAOS 原则?
正如格鲁西克博士在其书中所言,几个世纪以来,法律一直在演变。在英国,我们已根据诺伯格勋爵在Belhaj v Straw案 ([2017] UKSC 3 , [121]-[124]) 中提出的四条规则建立了框架:
(1)规则 1 规定,本国法院将承认并且不会质疑外国立法对于在该国领土内发生或生效的任何行为的效力;
(2)规则 2 规定,法院将承认并且不会质疑外国行政部门行为对在该国领土内发生或生效的任何行为的效力;
(3)规则3涉及对外国行为合法性的质疑,而该行为的性质使得国内法官不能或 不应该对其进行裁决,因此不宜由法院解决。例如,发动战争、缔结和平、谈判条约和兼并领土等;
(4)可能的第四条规则是,法院不会调查可能令我国政府难堪的外国行为:但这一原则只有在外交部通知的情况下才会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