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 年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裁决支持了这一结论,美国在该案中辩称,货币黄金原则的产生是因为“尼加拉瓜的诉求与其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密不可分”(第 87 段)。对此,国际法院确认,美国主张“无论是在《规约》中还是在国际法庭的实践中,都找不到美国所主张的那种‘不可或缺的当事方’规则,这种规则只有在法院不具备的命令第三国成为诉讼当事方的权力下才有可能”(第 88 段)。同样,在瑙鲁某些磷酸盐土地案的裁决中,法院驳回了货币黄金原则的适用,因为“在本案中,新西兰和英国的利益并不构成对案情作出判决的主体”(第 55 段,着重强调)。
换言之,“只有在第三国的法律利益受到实际当事人之间必要的附带问题的影响时,货币黄金原则才禁止法院对案件的实质作出裁决”( Thienel,327,重点补充)。因此:
“要适用货币黄金规则,非诉讼当事国的合法利益不仅应受到裁决的影响,还应成为裁决的主题” ( Xue,98;另见Ajibola,95;Orakhelashvili,382; Merrils & De Brandabere 203)。
如果上述关于确保尊重的义务下的消极义务的分析是正确的,情况就不会如此。
可以设想,主管法院将要求第三国成为当事方,以确定是否 马耳他 WhatsApp 号码 存在严重的违约风险。然而,根据国际法院提供的货币黄金原则的狭义解释,这似乎并不是一项法律要求:相反,这看起来像是一个利益相关国可能通过干预提出意见的案件之一。评估 X 国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责任(第三国将是不可或缺的当事方)与让申请国承担证明被诉国意识到存在严重风险的任务(不参与是否发生违约的辩论)之间是有区别的。
当前的问题看起来更像是法院面前存在严重风险的证据以及被告斯塔雷对此的认识,而不是对第三国责任的偶然确定。事实调查团并非法院,而且很难与所有相关方进行对话,因此他们认为自己有权确定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以使各国意识到其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这并不是偶然的。例如,
“由中立、合法的机构公正、独立和可靠地查明事实,极大地有助于确保更好地尊重国际人道法和国际人权法。 […] 此类事实调查还为第三国提供了有关情况的可靠信息,使它们能够根据上述义务做出适当决定,以确保尊重国际人道法”(《莫斯科机制报告》,2022 年 4 月 12 日,第 8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