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严格要求临时措施与实质性权利/义务之间有联系的立场,:“临时措施产生的义务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无论该临时措施旨在维护的事实或法律情况如何”(判决 2024 [391])。更确切地说,临时措施下的义务(即俄罗斯必须“不得维持或限制克里米亚鞑靼人社区维护其代表机构,包括议会的能力”)不受《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第 1(1) 条要求的约束。另一方面,《消除种族歧视公约》下的义务受第 1(1) 条关于种族歧视目标的要求制约。因此,一种行为违反一项义务,但不违反另一项义务。
第四种模式涉及非加重措施,即命令当事方不得加重或扩大争端。确实,非加重措施是对旨在保护当事方权利的常规措施的“补充”(卡塔尔诉阿联酋, 2019 年命令[28])和“补充”(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 2011 年命令[62]),因此前者不能独立于后者而指出。然而,从实质上讲,非加重措施可以独立于实体法,因为与常规措施不同,其范围超越了权利本身的保护(例如,ICSFT/CERD,判决 2024 [396]-[398])。应该得出的结论是,如果国际法院裁定违反了常规临时措施,那么即使在没有违反实体法的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违反非加重措施的情况。
根据相关判例,临时措施下的义务可能不同于实体法下的义务,因而独 马其顿 WhatsApp 号码 立于实体法下的义务。因此,一国的行为即使根据实体法是合法的,也可能违反临时措施下的义务。
独立义务的法律依据
有若干法律依据可以证明临时措施项下的义务独立于实体法和/或司法基础的义务。
首先,临时措施下的义务源自《国际法院规约》第 41 条,独立于实体法(LaGrand, 2001 年判决[109])。换言之,临时措施的法律约束力并非源自《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而是直接源自《国际法院规约》。
其次,临时措施下的义务范围与合理权利相对应,不同于实体法下的确定权利,且比实体法下的确定权利范围更广。前者并不严格遵守实体法条件,而后者则受此类条件的约束, ICSFT/CERD案就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