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提起此类国际诉讼的最佳选择是 1948 年《美洲太平洋解决条约》,也称为《波哥大公约》,其中第 XXXI 条包含一项支持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和解条款。该条款涵盖《和平与争议解决公约》和《加拉加斯公约》,因为它涵盖了有关“条约解释”、“任何国际法问题”和“存在任何事实,如果成立,将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争端。墨西哥和厄瓜多尔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分别于 1948 年 11 月 23 日和 2008 年 3 月 3 日批准)。
为了挑战国际法院对该事件的管辖权,。首先,它可以援引其对《波哥大公约》的保留,即“所有与《联合国宪章》、《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或《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所宣布的原则或所载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条 立陶宛 WhatsApp 号码 款”。这一论点不太可能对墨西哥的主张产生任何影响,因为国际法院的和平解决争端符合这三项文书(参见《联合国宪章》第 33 条和第 92 条、《美洲国家组织宪章》第 3(i) 条和《厄瓜多尔宪法》第 416(2) 条)。
其次,厄瓜多尔可以辩称,有关争端属于其国内管辖范围。《波哥大公约》第五条规定了这一例外情况,该条规定,该条规定的和平程序“不得适用于其性质上属于该国国内管辖范围的事项”。 (这与墨西哥对其任择条款声明的国内管辖权保留无关,与《波哥大公约》第五条不同,该声明似乎是自我判断的)。 这种说法很可能会失败,原因有二。首先,由于争端涉及国际法问题,包括履行至少一项国际条约(双方都依赖该条约),厄瓜多尔很难说服国际法院这是一个国内问题(见《Interhandel》,第 25 页;《国籍法咨询意见》(PCIJ),第 24 页)。其次,根据《波哥大公约》第五条,任何关于某项事务属于国内事务还是国际事务的争端,应“在任何一方的请求”由国际法院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