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在一般情况/措施的背景下,可以声称具有受害者身份的人群“可能确实非常广泛”,但如果没有充分和仔细的审查,就将民众诉讼排除在公约机制之外,并影响个人申请权的有效运作,从而接受气候变化背景下受害者身份的存在。
法院似乎将两个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第一个问题是气候变化是否会以法律相关的方式直接影响无限数量的人,甚至可能是每个人的《公约》权利。第二个问题是,人们是否可以出于公共利益而不是代表《公约》权利的受害者对气候变化提出投诉。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第二个问题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因此也不会违反禁止公众诉权的规定,即使人数非常多。
法院将禁止民众诉权解释为对水闸的务实担忧,这一点在第 484 段中更 牙买加 WhatsApp 号码 加明显,法院表示,如果受害者范围过广,这将“有可能破坏国家宪法原则和三权分立,因为司法部门的广泛开放是促使气候变化一般政策发生变化的手段”。但这是无稽之谈,因为当大量个人实际上是公约权利的受害者时,三权分立不会受到破坏。在诉讼时效长的案件中,或在Modinos v Cyprus等案件中,没有发生过这种破坏。总之,如果法院拒绝四名申请人的受害者身份并授予该协会诉讼资格的理由是出于对水闸的功利担忧,以及对不确定数量的受害者的担忧,那么这是错误的理由。只有当索赔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而不是由权利侵犯的受害者(或代表) 提出时,索赔才属于民众诉权。
因此,我们应该对法院第 483 段的声明感到困惑
-
- Posts: 617
- Joined: Mon Dec 23, 2024 3:2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