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这或许是最重要的法律要点,认为任何真主党成员仅仅因为其在该组织的成员身份,就成为国际人道法下的合法目标,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基于身份的攻击比国际性武装冲突要复杂一些(例如,考虑一下关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持续战斗功能”测试的争议,等等)。但即便如此,很明显,像真主党这样的组织,拥有成千上万名成员,履行着政治、宗教、社会和军事等多种不同职能,不能等同于武装部队。换句话说,基于身份的针对真主党成员的攻击最终必须取决于这些人的行为——哈马斯、塔利班,甚至伊斯兰国在管理伊拉克和叙利亚大部分领土时也是如此。完全有可能认为,真主党军事部门的所有成员都因其身份而成为攻击目标。但是,,只有直接参与敌对行动时才会成为攻击目标。(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Mike Schmitt 的这篇旧帖子,其中讨论了他所谓的“混合团体”。)真主党成员可以是教师、警察、神职人员、医务人员、政客——即使他们也可能是恐怖分子,根据该术语的某些定义。在国际人道法看来,如果他们不属于该组织的军事部门(或者,如果 多米尼加共和国 WhatsApp 号码 采用稍微狭隘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观点,则执行 CCF),他们就是平民。
第三,在适用国际人道法关于目标的规则(其范围仅限于“袭击”)之前,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根据这一非常特殊案件的事实,如何准确定义袭击。这又取决于目前尚不清楚的行动的一些技术特征。关键问题是:在将传呼机和对讲机分发给真主党成员后,以色列是否有能力单独触发部分设备,还是必须一次性触发所有设备?换句话说,这是一项孤注一掷的行动吗?触发信号必须同时或依次传播到所有设备,还是以色列可以选择炸毁哪些设备?如果只能一次性触发所有设备,那么我们谈论的是一次影响数千人的袭击(或者,如果我们第二天将对讲机分开,则是两次袭击)。相反,如果这些装置可以被选择性地触发,那么我们谈论的是一系列单独的攻击,每一次攻击都必须符合区别和比例原则。
目前的情况是,尚不清楚哪种可能性是真的——我们目前还不知道。这里最重要的证据是,除了引爆的装置外,是否还有许多装有炸药的装置没有引爆,大概是因为执行行动的以色列特工认为有关个人不是合法目标。或者,换句话说——如果目前黎巴嫩没有或很少有未爆炸装置,这将强烈表明以色列一次性引爆了它们,没有能力选择目标。相反,如果有大量此类未爆炸装置,这将表明以色列至少进行了某种个性化瞄准。同样,我们还不知道哪种选择是真的。
真主党中不属于该组织军事部门的成员都是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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