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ZYQ 诉移民公民和内政部长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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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e3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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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YQ 诉移民公民和内政部长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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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
该案涉及一名罗兴亚男子,他于 2012 年乘船抵达澳大利亚。虽然被评估为有充分理由担心在缅甸遭受迫害,但根据澳大利亚政府拒绝为乘船抵达的寻求庇护者提供永久定居途径的政策,该人获得了临时签证。 2015 年,他因儿童性犯罪被定罪后,部长根据该法案赋予的权力取消了他的临时签证。
由于该人是非公民、无签证持有者,且根据澳大利亚的不驱回义务,他无法被遣返回缅甸,而且由于他被定罪,他也不太可能在合适的第三国获得庇护,因此部长决定将该人关押在移民拘留所。根据《移民法》第 189和196条,个人必须被拘留,直到被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或获得签证。没有立法时间限制。
原告向法庭辩称,在阅读《法案》的相关章节时必须考虑到 贝宁数字数据 撤职的可能性,但在本案中撤职是不可能的。他还辩称,非自愿拘留是一项司法职能,而不是行政职能(作为一种惩罚形式),因此该法案中有关拘留的部分在宪法上无效。政府反对该申请,认为应继续遵循Al-Kateb 的先例

 法院的裁决法院在
2023 年 11 月 8 日的听证会上就原告的立场达成了多数意见,因此立即作出裁决,命令释放 NZYQ。2023年11月29日,法院一致宣读了其11月8日裁决的理由。它分三个步骤来处理所面临的问题:首先,是否应该重新考虑Al-Kateb的先例;第二,应重新考虑Al-Kateb 的基础;第三,构建一个新的标准,用于确定行政拘留命令的宪法有效性,具体如下:
“……当在合理可预见的未来无法真正将该外国人驱逐出澳大利亚时,对未能获得留在澳大利亚许可的外国人进行行政拘留的宪法允许期限即将结束……”
该决定所依据的核心原则是:

“除非另有正当理由,拘留都是刑事或惩戒性的。”
“为使所确定的立法目标成为合法、非惩罚性的目的,该立法目标必须事实上能够实现。目的还必须合法、非惩罚性。 “合法”是指拘留的目的需要与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相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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