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稅收、支出或監管策——即使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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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ppy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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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稅收、支出或監管策——即使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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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只有當針對烏克蘭的 DDoS 攻擊和其他網路行動與敵對行動和佔領之間存在「交戰關係」時,武裝衝突法才會延伸至這些行動。否則,它們就只是網路犯罪,屬於國內刑法的管轄範圍。要構成交戰關係,網路行動必須旨在對交戰國(烏克蘭)造成一定程度的傷害,以支持另一交戰國(俄羅斯)(見紅十字國際委員會《關於直接參與敵對行動概念的解釋性指導》建議V(3) )。損害必須是平民死亡、受傷或遭到破壞或毀壞,或軍事損害,無論是否造成有形損害(建議 V(1))。即使沒有對受保護的人員和財產造成物質損失,但如果 DDoS 攻擊和其他網路行動至少旨在影響烏克蘭政府與武裝部隊的通信能力和行動能力,從而擾亂烏克蘭的軍事行動或軍事能力,那麼也已經超過危害的門檻。根據現有信息,我們不知道是否確實如此。

針對烏克蘭的 DDoS 行動是否構成武裝衝突法下的「攻擊」?這個問題之所以重要,是因 数据库到数据 為有關以平民為目標和保護平民的規則,包括區分原則、比例原則和採取預防措施的義務,只適用於《日內瓦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第 49(1)條將「攻擊」定義為「無論在攻擊或防禦中,針對敵人實施的暴力行為」。我曾在其他地方指出,只要網路行動使用網路能力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嚴重損失或基礎設施功能喪失等「暴力」後果,那麼該網路行動就屬於這種意義上的「攻擊」。從現有資訊來看,這似乎與針對烏克蘭通訊系統的 DDoS 攻擊無關,甚至與破壞行動也無關。網路「間諜活動」通常也不會影響所存取系統的功能或修改/刪除其中的資料。它不會造成“暴力”後果,因此不屬於“攻擊”,儘管它可能是敵對行為。

總之,我們無法確定國際武裝衝突法是否適用於迄今為止針對烏克蘭進行的網路行動,因為我們不知道這些行動是否旨在為俄羅斯提供軍事支持以損害烏克蘭的利益。我們確實知道的是,這些行動並非“攻擊”,因此,無論其是否具有交戰關係,有關攻擊目標的規則都不適用於它們。

Marco Roscini 博士是威斯敏斯特大學的國際法律講師。他在國際安全法領域撰寫了大量著作,包括網路戰和核不擴散法。他最近的著作《網路行動與國際法中的武力使用》剛由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他也是《網路行動作為核反擴散措施》一書的作者,該書發表於《衝突與安全法雜誌》(2014 年)。 Roscini 博士定期在《軍備控制法》上撰寫博客,您可以在 Twitter 上關注他:@marcoroscini。

牛津大學出版社是國際法領域的領先出版商,出版內容包括《馬克斯·普朗克國際公法百科全書》 、該領域思想領袖的最新著作以及各種法律期刊和線上產品。我們出版涉及人道主義、國際經濟、環境法等關鍵研究領域的原創作品,發展優秀資源來支持世界各地的學生、學者和實務工作者。如需了解最新新聞、評論和見解,請在 Twitter 上關注國際法團隊@OUPIn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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