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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应假定第 51 条适用而无需明确解决问题

Posted: Sat Feb 22, 2025 9:48 am
by roseline371274
国际法院指示临时措施的权力意味着有权确定某项请求的措施是否得到《国际法院规约》的授权。鉴于南非请求的临时措施范围广泛(立即停止在加沙的军事行动),国际法院不能在不考虑这些措施是否符合《宪章》第 51 条的情况下批准该请求。因此,如果法院倾向于批准南非的请求,它必须确定第 51 条是否适用,并考虑到该决定带来的任何限制。

尽管如此,《国际法院规约》仍要求法院在指示临时措施之前确定“情况是否需要如此”。在考虑所有情况时,法院应考虑在诉讼的初步阶段匆忙处理一个棘手且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是否明智。如下文所述,有许多理 玻利维亚 WhatsApp 号码 论难题和未解决的事实问题,决定以色列对加沙哈马斯的战争是否被恰当地定性为根据第 51 条援引自卫权。现在转向这个困境是不明智的,特别是在这些问题甚至不会在实质审理中提出的情况下。 

我认为,更好的做法是,在初步阶段假设(但不是明确解决)第 51 条适用,并据此制定任何临时措施。即使第 51 条适用的可能性很大,也属于反对采取像乌克兰诉俄罗斯案中指出的全面临时措施的“情况” 。

事实上,如果以色列选择提出类似这篇文章的论点,它不太可能要求法院真正裁定第 51 条是否适用。以色列可能不想冒险得到否定的答案,也不想邀请法院分析其行动是否合法行使该权利。而且,无论如何,这个问题与案件的本质无关。但以色列可能会将第 51 条问题定性为一个严重的复杂问题,在确定是否以及哪些临时措施是“需要的”时,应在所有相关“情况”中加以考虑。在我看来,法院应该非常谨慎,不要将第 51 条置之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