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让 UHPR 成为前进的方向,其有效性将至关重要。,将世卫组织监测大流行病防范工作与人权领域采用的普遍定期审议 (UPR) 程序进行建模似乎不太合适。普遍定期审议的概念带有国家对其人权记录可能受到的批评的特殊敏感性。由于大流行病影响所有国家,因此在某些方面,将这种敏感性带到大流行病法领域似乎不合适。当谈到传染病时,任何一个国家的防范工作 匈牙利 WhatsApp 号码 可能对所有国家都具有决定性意义。
评估
修订版《国际卫生条例》与《大流行病条约提案》在合规方面的表现最终是令人失望还是有进步?它们在帮助世界免于未来大流行病和大流行病紧急情况方面有多大希望?它们能否有效地使不合规国家履行其义务,特别是在发展核心能力方面?有些人可能认为不会。我们看到的合规机制是拼凑起来的,它们没有独立专家对各国的审查,它们不够完善,也没有任何地方表明对未能实施和遵守规定的行为有任何制裁。
但是,我们是否应该以不那么二元化的眼光来看待合规?金斯伯里强调,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则和决定,而且必须以考虑到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的特殊性质的方式推进合规研究议程,例如,这与布鲁尼和图普对国际法性质的建构主义见解相一致。正如金斯伯里所说,这意味着我们需要以超越其“标准经验定义”的方式来理解合规,即“法律规则或决定与适用对象的行为之间的合理对应关系”以及对违反这些规则的相应关注”。相反,合规可以被视为一个涉及一系列相互作用的参与者和机构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