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意见的另一个方面要求欧盟成员国采取行动,即阻止有助于维持占领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将与以色列企业的合法贸易关系与非法占领的联系区分开来是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以色列武器制造商开发的武器、无人机和监视设备在整个加沙、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和东耶路撒冷使用,并作为经过实战检验的武器出售给欧洲 国家。这种经济活动显然有助于维持非法局势,因此根据国际法院意见,这种活动是被禁止的。
事实证明,这一问题在与以色列的经济关系中一直存在,其他类似的例子包括与以色列国家水务公司(该公司征用了约旦河西岸巴勒斯坦泉水的水)、该国最大的超市连锁店(该公司在非法定居点经营)和一家 危地马拉 WhatsApp 号码 灌溉公司的合作。很难将与在以色列经营的企业和与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有联系的企业的贸易和投资关系分开,因为以色列根据其国内法将定居点视为其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有如此多的企业参与国际禁止的活动,能否将这些企业从其活动的非法方面中解脱出来确实是一个问题。荷兰一家人权组织通过信息自由法请求获得的最新官方文件显示,荷兰外交部官员对与以色列企业的任何贸易能否完全“不涉及定居点”表示怀疑:“几乎每家以色列企业都与定居点有某种联系。”以色列占领的非法性的法律后果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明确的规则,规定以色列产品和服务的原产地,并禁止在无法保证“不涉及定居点”原产地或无法实现透明度的情况下开展经济关系。
欧盟必须根据一般国际法的要求,包括有助于保护人权的国际法规定,构建和实施其对外关系。此外,《欧盟-以色列联合协议》第 2 条规定,欧盟及其成员国应以尊重人权为基础建立其关系,并执行协议本身的规定。此外,在与以色列等卷入武装冲突或交战占领的国家打交道时,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受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1 条规定的义务的约束,即“在任何情况下尊重并确保尊重 [这些] 公约”。然而,欧盟政策的普遍特点是“对以色列违反其与欧盟的协议的行为采取一种近乎法律默许的顺从模式”。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要求欧洲停止这种顺从。博雷利说,欧盟与以色列的下一次会晤“不能像往常一样成为联盟理事会的日常事务”,要让这句话有意义,欧盟必须采取统一立场,谴责以色列系统性侵犯人权、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违反《消除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以及以色列一贯无视欧盟人权关切。此外,欧盟应对欧盟与以色列的双边关系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符合欧盟在国际法下的义务,并采取措施确保欧盟的交易不会助长占领、种族隔离和其他违反国际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