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管辖权的宽容性
Posted: Sat Feb 22, 2025 3:53 am
与 30 年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时相比,今天人们认识到国际人权法以及争议更小的跨国刑法与海事环境高度相关。众所周知,长期以来,海上人员及其最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风险仍然不太为人所知。这反映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文本中,引用马尔科姆·埃文斯爵士教授的话来说,“保护鱼类比保护人要多得多”。然而,在过去 15 年里,一系列危机——安全危机(海盗)、人道主义危机(移民)和公共卫生危机(新冠肺炎大流行)——让海上人员及其权利面临的威胁和危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见此处和此处)。随后的理论和政策辩论在很大程度上推翻了海洋是人权不适用的特殊空间的观点。
在海上人权概念开始具体化的同时,跨国海上犯罪已成为安全威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胁清单中的首要问题(例如,参见联合国文件 A/63/63,第 54-113 段),凸显了跨国刑法与海洋领域的相关性。此外,过去十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跨国犯罪与侵犯船上人员权利之间的联系。例如,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 (IUU) 捕捞、人口贩运、强迫劳动和非人道待遇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参见此处)。
鉴于这些发展,值得探究的是,根据源自国际人权法和/或跨国刑法的外部规则,当船舶因船上人员权利受到侵犯和/或实施跨国犯罪而非无辜通行时,沿海国是否有义务使船舶遵守其法律和程序——即使单独根据海洋法,沿海国被授权但没有义务这样做。
海洋法下的管辖权本质上是许可性的,而非规定性的。这意味着沿海国有权力行使管辖权,但没有义务这样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5(1) 条确认了这一点,该条规定“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采取必要步骤,以防止非无害船只通过”(着重号是我加上的)。“可以”一词表示沿海国可以选择不对非无害船只采取任何行动。如果沿海国决定采取行动,大多数评论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5 条中“防止通过”这个含糊不清的词语给了沿海国两个选择:对船只行使管辖权,即让其遵守其法律和程序,或者干脆将船只驱逐出其领海。
有人担心,如果沿海国家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或只是将船只驱逐出其水域,那么侵犯船上人员权利和相关犯罪行为将成为别人的问题,甚至可能根本不是任何人的问题。换句话说,可能会产生有罪不罚的漏洞。
在海上人权概念开始具体化的同时,跨国海上犯罪已成为安全威 开曼群岛 WhatsApp 号码 胁清单中的首要问题(例如,参见联合国文件 A/63/63,第 54-113 段),凸显了跨国刑法与海洋领域的相关性。此外,过去十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跨国犯罪与侵犯船上人员权利之间的联系。例如,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 (IUU) 捕捞、人口贩运、强迫劳动和非人道待遇的情况并不少见(例如,参见此处)。
鉴于这些发展,值得探究的是,根据源自国际人权法和/或跨国刑法的外部规则,当船舶因船上人员权利受到侵犯和/或实施跨国犯罪而非无辜通行时,沿海国是否有义务使船舶遵守其法律和程序——即使单独根据海洋法,沿海国被授权但没有义务这样做。
海洋法下的管辖权本质上是许可性的,而非规定性的。这意味着沿海国有权力行使管辖权,但没有义务这样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5(1) 条确认了这一点,该条规定“沿海国可以在其领海采取必要步骤,以防止非无害船只通过”(着重号是我加上的)。“可以”一词表示沿海国可以选择不对非无害船只采取任何行动。如果沿海国决定采取行动,大多数评论者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25 条中“防止通过”这个含糊不清的词语给了沿海国两个选择:对船只行使管辖权,即让其遵守其法律和程序,或者干脆将船只驱逐出其领海。
有人担心,如果沿海国家决定不采取任何行动,或只是将船只驱逐出其水域,那么侵犯船上人员权利和相关犯罪行为将成为别人的问题,甚至可能根本不是任何人的问题。换句话说,可能会产生有罪不罚的漏洞。